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2]17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确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原则,为确保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工资基数之和的19%调整为20%,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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